首页    新闻中心    正文

何种情况下才能发布解除劳务合同的登报声明?

2018-05-24 16:29:11  来源:南方日报广告部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

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一方依法解除,也可以进行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等情况都允许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即可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有关劳务合同的解除条件限制:

第一: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允许条件

(一)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其中一项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提前告知:

1、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2、对企业形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形成重大损害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企业规章制度允许解除

4、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其中一项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1、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第二: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制

(一)常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有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条件的


南方日报登报解除劳动合同格式范文一般如下:

xxxxx:鉴于以上人员未经同意并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长期离职,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实际和我方脱离了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 规定,本公司决定与以上人员接触劳动合同关系。特此公告, 。XXX公司

南方日报登报声明电话:020-87870606 微信/QQ:644008882